[手球簡介] [國際手球規則] [手球術語轉譯]
國 際 手 球 規
則
第一條 球場
1:1 球場為長方形的場地(如圖一),長40公尺、寬20公尺,球場兩端各設球門區域(見規則1:4、規則6)。長界線為邊線,短界線為球門底線(兩球門柱之間)和端線(球門兩側)。
球場四周必須有安全區域,其距邊線外至少一公尺,端線外至少二公尺,應無任何障礙物。
比賽期間球場的特性不得任意改變而使某一隊從中獲得利益。
1:2 球門(如圖二a、二b)設在兩端線中央,球門必須固定在地面或後牆,其大小為內緣高二公尺,寬三公尺。
兩門柱上端必須以一橫木連接,門柱後緣應與端線外緣平齊。球門柱及橫木的截面均為八公分見方,並須漆成兩種鮮明的顏色,使與背景相襯托。
球門應張掛球門網,球門網的鬆緊程度使入網的球能停留在球門內為度。
1:3 球場的所有界線均屬於該區域的一部分,球門底線係兩球門柱間的線,線寬應為8公分(如圖二a),其餘界線寬則為5公分。
鄰接兩區域之間的界線,得以不同的地板顏色予以代替。
1:4 球門前設球門區域(見規則6),球門區域以球門區域線(六公尺線)為界。其劃法如下:
(1)在球門前方六公尺處,劃一條長三公尺與端線平行的線(從球門底線後緣量到球門區域線前緣);
(2)從兩球門柱內側後緣量起,以六公尺為半徑規劃兩條四分之一的圓弧,與三公尺直線和端線相連接(如圖一、圖二a)。
1:5 擲自由球線(九公尺線)是一條虛線,距球門區域線外三公尺並與其平行,兩虛線之間隔為十五公分(如圖一)。
1:6 七公尺罰球線長一公尺,在球門正前方距球門底線七公尺與端線平行的線(從球門底線後緣量到七公尺罰球線前緣)(如圖一)。
1:7 守門員限制線(四公尺線)長十五公分,在球門正前方距球門底線四公尺與端線平行的線(從球門底線後緣量到四公尺線前緣)(如圖一)。
1:8 中線係兩邊線中點所連接的線(如圖一、圖三)。
1:9 替補線(邊線的片段)係中線向兩側以4.5公尺為範圍分別標示點線,替補線兩端的點線與向中線平行,各向場內、場外延伸十五公分,以加強替補的標示(如圖一、圖三)。
原註: 關於球場與球門的技術性細節請詳見「球場與球門設備標準」。
圖一球場
圖2 a 球門
圖2b 球門側面圖
圖3 替補線與替補球員區
第二條
比賽時間、結束信號及暫停
比賽時間
2:1 十六歲(含十六歲)以上社會組的正式比賽時間為上下兩個半時各三十分鐘,中間休息十分鐘。
青年組的正式比賽時間,十二至十六歲組為上下兩個半時各二十五分鐘,八至十二歲組為上下兩個半時各二十分鐘,兩組的中間休息均為十分鐘。
原註: 迷你組(未滿八歲的兒童)的正式比賽時間為上下兩個半時各十分鐘或十五分鐘,中間休息十分鐘。
青年組以下各組的比賽時間需縮短時,由競賽規程明訂。
附註:國內各級學校比賽時間如下:
組 別
比 賽 時 間
大專組
上下兩個半時各30分鐘
高中組
上下兩個半時各30分鐘
國中組
上下兩個半時各25分鐘
國小組
上下兩個半時各20分鐘
迷你組(未滿8歲兒童)
上下兩個半時各10分鐘
2:2 正式比賽時間終了,比賽不分勝負而又必須決定勝負時,則於休息五分鐘後,舉行延長比賽,延長比賽時間均為上下兩個半時各五分鐘,中間休息一分鐘,須交換場地。
第一次延長比賽後仍不分勝負時,應於休息五分鐘後,舉行第二次延長比賽,第二次延長比賽時間仍為上下兩個半時各五分鐘,中間休息一分鐘,須交換場地。
如第二次延長比賽仍不分勝負時,則依據大會的競賽規程的特定方式決定勝負。以擲七公尺球決定勝負,其方法依下列原註施行。
原註:兩隊各派五名球員,排除被判罰退場、取消資格、驅逐離場的球員。交互輪流擲七公尺球,沒有預定順序、擲球球員與守門員資格限制。
裁判員決定使用那個球門後,由擲錢幣獲勝隊選擇擲罰先後。如比賽仍不分勝負時,有資格參加比賽的球員都可參與再次擲罰。
每隊再派五名球員,與上次同樣或不同的球員均可。在此期間,擲罰球員發生嚴重或再次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者,球隊必須更換其他球員擲罰。
結束信號
2:3 第一次開球裁判員鳴笛時比賽時間開始,以公開計時器或計時員的結束信號結束比賽。如未發出結束信號,則裁判應鳴笛指示結束比賽(17:9)。
原註: 如果公開計時器的自動結束信號不能使用時,計時員應使用桌上計時器或碼錶計時,並在比賽結束時,發出結束信號(18:2第二段)。
如果使用公開計時器,應盡量設定從 0 到 30 分計時。
2:4 結束信號發出前或同時發生的犯規和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均應判罰。即使結束信號已經發出(半場、全場及延長賽),仍應判罰。應於鳴笛後執行自由球(13:1)或七公尺球。
當自由球、七公尺球正在擲罰過程,或球在空中飛行中結束信號響時,必須重新擲罰。
視擲自由球或七公尺球的直接結果,裁判原方可宣告結束比賽。
2:5 根據規則2:4擲自由球時有兩項特殊限制:依規則4:4的原則;僅允許擲球隊替補一位球員,違規者依4:5第一段處罰。擲球球員的隊友必須離開擲球球員3公尺以外(13:7,15:6)見規則註釋1。
2:6 在擲罰自由球或七公尺球時依規則
2:4~5 所敘述的狀況,球員或球隊職員犯規或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必須判罰。執行這種擲球犯規時,不再判給對方擲自由球。
2:7 裁判員確認計時員提早結束比賽時(半場、全場及延長賽),必須使球員繼續留在場上,補足剩餘時間。
其繼續比賽方式,由提早結束信號時的控球隊擲球,如在比賽中斷發生時,則由原來中斷後的適當擲球方法恢復比賽;如在比賽中發生時,依規則
13:4a~b,由擲自由球恢復比賽。
如上半時比賽(或延長比賽前段)延遲結束時,由下半時的時間中扣除。如下半時比賽(或延長比賽後段)延遲結束時,則裁判員應宣告比賽結束,不作任何改變。
暫停
2:8 比賽中斷時如需暫停和需暫停多少時間,由裁判員決定之。
下列情形必須暫停:
(a) 判罰退場二分鐘、取消資格或驅逐離場時;
(b) 允許球隊暫停時;
(c) 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時;
(d) 依規則 17:7,兩位裁判員需要溝通協商時。
在其他某些情況下,也應視當時之情形給予暫停(見註釋二)。
暫停期間的犯規與比賽進行中的犯規同樣處理(16:10 第一段)。
2:9 由裁判員決定停錶暫停和按錶恢復比賽為原則,比賽時間暫停時應鳴笛三短聲,並以手勢16向計時員表示。
當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中斷比賽時(2:8b-c),得由計時員直接停錶暫停比賽時間。
暫停後恢復比賽時亦需鳴笛(15:5b)。
原註: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有效的中斷比賽時,雖然裁判(及球員)沒有立即中斷比賽,但笛聲之後的任何動作都是無效的。得分發生在笛聲之後,則得分無效。同樣的,笛聲之後判決(七公尺球、自由球、界外球、開球或守門員球)也是無效的。由原來中斷後的適當方法恢復比賽(典型原因是:球隊暫停或替補犯規)。
然而在計時員或技術委員鳴笛與裁判員停止比賽的期間,任何犯規的判罰均屬有效,不拘犯規行為的類型與處罰的嚴厲性,罰則一概適用。
發生於記錄台鳴笛之後的犯規,均需處罰。亦適用於違反運動精神及嚴重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
2:10 每隊有權要求上下半時各一次一分鐘的球隊暫停,但不含延長比賽(規則註釋三)。
第三條 球
3:1 球必須是圓的,由皮革或合成材料製成,其表面不得光滑(17:3)。
3:2 比賽用球之規格(圓周及重量),依不同組別的使用標準如下:
社會男子組和青年男子組(16 歲以上)的用球,圓周為58~60 公分,重量為 425~475 公克(IHF 3 號球)。
社會女子組、青年女子組(14 歲以上)、青少年男子組(12~16 歲)的用球,圓周為 54~56 公分,重量為 325~375
公克(IHF 2 號球)。
少年男子組(8~12 歲)、少年女子組(8~14 歲)的用球,圓周為 50~52 公分,重量為 290~330 公克(IHF 1
號球)。
原註: 國際性各項錦標賽用球,應使用國際手球總會審定合格的品牌。(見國際手球總會章程,關於球的規定)。
迷你組手球的規格,不列入一般手球規則裡。
附註:國內比賽使用中華民國手球協會檢驗合格的標準用球。
組別
比賽用球
附註
男
女
大專組
3號
2 號
3 號球:圓周為58~60 公分,重量為
425~475 公克
高中組
3號
2 號
2 號球:圓周為 54~56 公分,重量為
325~375 公克
國中組
2 號
2 號
圓周為 54~56 公分,重量為 325~375
公克
國小組
1 號
1 號
圓周為 50~52 公分,重量為 290~330
公克
迷你組
0 號
0 號
圓周為 48 公分,重量不得少於 290 公克
3:3 每場比賽至少須準備兩個比賽用球,預備用球由紀錄台保管,隨時備用。惟球必須符合規則
3:1~2 之要求。
3:4 預備用球使用時機由裁判員決定,以減少比賽中斷或避免時間暫停,使球賽順暢進行。
第四條
球隊、替補、裝備及球員受傷
球隊
4:1每隊由14名球員組成。
每隊上場比賽的球員最多7名,其餘球員為替補員,任何時間守門員在更換球衣後得替補為普通球員,普通球員在更換球衣後亦得替補為守門員(見
4:4、4:7)。
比賽開始時,每隊至少須有5名球員上場。
比賽進行中包括延長比賽在內,每隊球員人數可以隨時增補到14名。(I.H.F和洲際比賽,依據其相關規定加以規範)。
比賽開始後,球員人數少於5名時比賽仍可繼續進行。但裁判員可判斷是否需要繼續或結束比賽(17:12)。
附註: 國內正式比賽球員的報名人數為每隊16名。
4:2 球隊職員在比賽期間最多准許四名進入球員席。這些球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不得更改,其中指定一名為球隊負責人,僅球隊負責人允許與紀錄員、計時員交涉,必要時與裁判員交涉有關比賽事宜。(參閱規則註釋三球隊暫停)。
球隊職員在比賽進行中不准進入場內,違反規定者,應以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之(見8:7、16:1b、16:3d、16:6c),並由對隊擲自由球恢復比賽(13:1a~b、參見規則註釋七)。
球隊負責人必須確保比賽開始時,最多有4名登記的球隊職員及有資格參加比賽的球員進入球員席(見4:3)。違反規定者,球隊負責人應以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累進罰則判罰之(16:1b、16:3d、16:6c)。
4:3 比賽開始時在場且登記在比賽記錄表內的球員和球隊職員才有資格參加比賽。
比賽開始以後到場的球員和球隊職員,必須經紀錄員或計時員的同意,且須登記在紀錄表內才有資格參加比賽。
凡有資格參加比賽的球員得隨時由己方替補線進場比賽(見4:4、4:6)。
球隊負責人必須確保唯有資格球員始可進場比賽。違反時,球隊負責人以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之(13:1a-b、16:1c、16:3d、16:6a;見規則註釋九)。
附註:(1)球員資格的申訴須在比賽前登錄名單同時向大會競賽組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2)冒名頂替者須在比賽結束前提出,經察覺後取消全隊參加比賽的資格。
球員替補
4:4 只要被替補球員退場後,替補球員得隨時且反覆地進場比賽(見2:5),不須向記錄員或計時員報告(4:5)。
替補時的相關球員必須在己方替補線內進場或退場(4:5),守門員替補時亦同(見4:7、14:10)。
替補規則在暫停期間同樣適用(球隊暫停時除外)。
原註:替補線的目的概念是要確保比賽公平和合法的替補,並不是有意造成其他情況的處罰。如球員無意中且未取得利益而踏越邊線或端線時不須判罰(例如:越過替補線外的附近向球員席取用水或毛巾,或是因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被罰退場時,越過15公分線外附近的邊線到球員席)。但有關策略性及非法性使用球場以外地區的情形,規則7:10另有規範。
4:5替補犯規時必須判罰犯規球員退場2分鐘,如同隊2名以上的球員同時替補犯規時,只判罰首先犯規的球員。
比賽由對隊擲自由球重新開始(13:1a~b、見規則註釋九)。
4:6 非屬替補而額外球員進場或場外球員從球員區違規妨礙比賽時,必須判罰犯規球員退場2分鐘,該隊在2分鐘內應減少1名場內球員(事實上額外球員本來就應該離場)。
退場球員在退場時間內進場時,應重新加罰退場2分鐘,該隊在第一次和第二次退場的重疊時間,應減少1名場內球員。
比賽由對隊擲自由球重新開始(13:1a~b、見規則註釋九)。
裝備
4:7 同隊的普通球員必須穿著相同的球衣,兩隊的球衣顏色應有明顯的區別。守門員的球衣顏色必須與兩隊普通球員的球衣和對隊守門員的球衣有明顯的區別(17:3)。
4:8球員必須佩帶號碼,背後號碼至少高20公分,胸前至少高10公分。號碼自 1 號至 20 號編排為原則。
身兼普通球員與守門員身份的球員,必須穿著相同號碼的球衣。
號碼的顏色必須與球衣顏色有明顯的區別。
4:9 球員須穿用運動球鞋(附註:禁止穿有顆粒鞋底的運動鞋)。
禁止佩帶可能危害球員的物品,包括頭部保護物、面罩、手鐲、手錶、戒指、項鍊、耳環、無架或無繫帶的眼鏡,及其他使球員發生危險的物品等(17:3),允許球員使用伸縮性質料的頭帶。
球員使用上列禁用物品時,必須予以除去,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只要使用平坦的戒指、小耳環及顯眼的穿洞飾品,能夠安全的被固定下來,而不會危害到球員時,可以允許使用。 允許球員使用柔軟有伸縮性資料的頭帶、頭部包巾及隊長臂章。
球員受傷
4:10 如有球員受傷流血或球員身上、球衣上有血跡時,必須立即和自動從替補區離開球場,實施止血、包紮及清除血跡,否則不得進場參加比賽。
違反規定的球員,裁判可依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之(8:7、16:1b、16:3d)。
4:11 球員受傷時,裁判員應出示裁判手勢(手勢 15及手勢 16),暫停後允許進場,只允許2位有資格參加比賽者(球員或職員)(見
4:3)進入場內照料己隊受傷球員。
已有2名進入球場後,再有額外人員進入球場時,應以非法進場判罰,球員依規則4:6和16:3a處理,球隊職員依規則4:2、16:1c、16:3d、16:6c處理。依規則4:11第一段的規定被允許進入球場的人員,不去協助受傷球員處理,卻隊球員做技術指導、質問對方球員或裁判員等等,應依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判罰(16:1c、16:3c~d、16:6a)。
第五條
守門員
守門員的合法動作:
5:1 在球門區域內防守時得用身體的任何部位觸球;
5:2 在球門區域內可持球自由移動,不受普通球員規則規定之限制(7:2~4、7:7),但守門員擲守門員球時不得延遲擲球(6:4~5、12:2、15:3b);
5:3 未持球時得離開球門區域活動,在出球門區域後須遵守普通球員的規則。
守門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觸及球門區域線外的地面時,則視同離開球門區域論;
5:4 在球門區域內防守而未能完全控球時,得於離開球門區域再度取球。
守門員的犯規動作:
5:5 防守時向對方球員施以危險性的動作者(8:3、8:5、8:5原註、13:1b);
5:6 守門員將已經控制好的球帶出球門區域外;當裁判員鳴笛重新擲守門員球後犯規時,應判由對隊擲罰自由球(16:1、13:1a、15:7第三段);其他情形則應重新擲守門員球(15:7第二段)。當守門員拿著球越過球門區後,在球門區外失去控球時,依規則15:7得利條款的運用,可不必追究,讓比賽繼續進行。
5:7 在球門區域內觸及球門區域外地面上停止或滾動的球(6:1、13:1a);
5:8 將在球門區域外地面上停止或滾動的球帶回球門區域內(6:1、13:1a);
5:9 在球門區域外持球再度進入球門區域內(6:1、13:1a);
5:10 用腳或膝以下的部位觸及正向球門區域外滾動的球(13:1a);
5:11 對方擲罰7公尺球時,擲球離手前守門員越過守門員限制線(4公尺線)或其延長線的任一邊者(14:9)。
原註: 只要守門員的一腳踏在守門員限制線(4公尺線)上或線的後方,得允許另一腳或身體的任何部分在空中超越該限制線。